
本報訊(見習記者 陳毅彬) “十一”黃金周就要到了,很多市民又將出去“瀟灑走一回”。那么,在做旅游計劃時,有哪些問題應該引起注意呢?市旅游質監所投訴審理室的林睿副主任結合案例,向市民提個醒。
一防野導游亂拉客
6月初,8名外地老人來廈門旅游,結果出火車站后,經長期在火車站拉客的趙某等一伙人“介紹”,參加某野導組織的一日游。結果司機只帶他們游覽了一個景點,便把他們拉到南普陀,然后開車溜走了。可憐這8位老人投訴后卻找不到被投訴人。
專家忠告:出門旅游一定要挑正規旅行社,不要相信黑導游,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。
二防被迫逛黑店
前不久,陳先生參加了由某旅行社組織的某線路雙飛五日游,回來后他馬上把旅行社投訴到旅游質監所。原來5天的行程中,陳先生所在的旅游團經常被導游拉到一些購物點,有幾次還美其名曰“上廁所”。原來,導游是利用了游客“人有三急”的心理,借機把游客拉到了購物點購物,而所謂的準三星級住宿標準卻是一家招待所。另外,旅游過程中甚至還出現強制游客游覽自費項目的情況,引起游客強烈不滿,有人抱怨:“這叫什么旅游,簡直和逛黑店差不多。”
專家提醒:游客出游前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詳細的合同,要求旅行社提供明確的行程表、標明購物點和購物次數、約定住宿標準和自費項目等內容,并擬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,這樣一旦因旅行社未完全履約出現糾紛,游客就有了維護自己權益的有力武器。
三防合同不詳細
7月份,老鐘夫婦和女兒外出旅游,該旅游團男女人數剛好各16人。出游前,老鐘曾向旅行社要求他們夫妻同住一間房,旅行社口頭應允。到了目的地,旅行社卻要求老鐘的愛人必須和女兒住一間,老鐘另和其他游客同住,不然,該旅游團住宿時就得出現“單男單女”的情況,這也就意味著旅行社必須多訂一間房。雖然老鐘很不愿意,但由于當初沒有書面約定,也只好自認倒霉。
專家忠告:其實可以利用合同中的補充條款。每份正式合同中都有一空白處,用來填寫一些補充的合同條款,如果游客和旅行社間在合同正文之外還有其他補充,就可以寫進補充條款里確定下來,一旦發生糾紛,也容易明確責任。
四防行程亂改動
7月份,林女士姐妹兩人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海南雙飛五日游,機場送機時,旅行社員工將機票交給林女士的妹妹,在沒有告知該機票為返程機票的情況下就離開機場。結果,林女士的妹妹誤以為該機票為單程機票,下飛機后將機票隨手丟棄,導致5天后返程時不能登機。
專家忠告:審核游客身份信息、提醒和告知等是旅行社的一項義務,屬于旅游合同的一部分。因此,游客在出游前應留意旅行社的提醒和告知事項,不要自作主張或擅自行動,以免到時發生糾紛于已不利,同時,如果旅行社未盡到相關審核以及提醒和告知義務,游客也可進行投訴維權。
對于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,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,擅自增加用餐、娛樂、醫療保健等項目,擅自增加購物次數,私自兜售商品,索要小費等行為,游客有權拒絕。
(廈門晚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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