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為避免各種地域意識與民俗方面的問題,只對事件經過作如下簡述:一旅游車在途中路邊停車,游客下車方便,其中一青年在農戶家門前的灶邊解小便,屋主發現大怒遂起沖突,其中有肢體暴力接觸,恰逢當地村民聚一起吃升學酒,村里人圍住旅游車不讓走,報警后在現場民警調解下賠償包括醫療費在內共2900元。事后游客在網上發帖稱受到敲詐。
網帖中所使用的“解一次小便被敲詐22000元”、“虎口脫險記”這樣的詞匯很吸引眼球,在成為網絡熱點話題后則引來另一個問題:當地政府認為這損害了該地的聲譽,對旅游市場不利,于是作出澄清,指出帖中諸如小便的不是小孩子而是26歲青年等不實之處。此話題包含極其豐富的內容,包括游客素質、民風民俗如何尊重、法大還是村規民約大等,但最核心的問題卻為各方所忽略:發帖者該怎樣看待那份已簽過字的調解書?
一次隨地小便與2900元賠償之間確實很難畫上等號,一如網友說的,太貴了。游客的錯誤是共識,要為錯誤買單也是共識,唯一沒達成共識的地方是賠償金額,但是,賠償金額是在調解中解決的問題,現在調解已達成,雙方也簽了白紙黑字,表示雙方都認可了這個賠償額度,但是現在游客方又說要賠這么多錢是敲詐,這算什么?這不是相當于不承認那份調解書,說那是份敲詐書嗎?
既然不承認那份調解書,那么當初就不應該在上面簽字,簽字即表示同意,這是常識。當然,你可以說在當時情況下不得不簽,也就是說簽字是違心之舉,不代表真實意志,但是你得解釋為何當時不敢表達真實意志的原因,顯然,在警方在場情況下,游客的人身安全應認定為已得到有效保護,那么又是誰脅迫了游客的意志?這種背景下發出受到敲詐的指控,只能有一種解釋,即相當于指控警方協同村民敲詐游客,但是,這是發帖者的本意嗎?
發帖者既不是指控警方不中立,也沒有表示不承認那份調解書,更多是出于賠了錢后心情不爽的一種發泄,如果是這樣,那么這事確實讓人搖頭。所以在討論這件事之前,先得問發帖者對那份簽過字的調解書是怎么看的:若不承認調解,那么得解釋在上面簽字的原因,簽了字卻不承認,矛頭顯然是直指居中調解的警方不中立,這問題很嚴重,不知發帖者是否考慮過其中的法律關系;若承認調解代表自己的真實意愿,那么在調解達成后再發出敲詐的指控則顯得很無賴,缺乏最基本的契約精神,好比開車碾死鄰居一只雞也愿意接受調解賠錢,可賠了錢后立馬回頭罵鄰居敲詐勒索,這時輿論關注的就不再是賠的錢是不是多了不合理,而是你這人怎么如此言而無信出爾反爾。人與人之間若無最基本的契約意識,任何糾紛都是無法解決的,總是不需要理由地推翻達成的協議,事情就總會是沒完沒了。(范大中 時事評論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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