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昨日從市旅游局獲悉,自上月25日起,全市所有旅行社在組織游客外出旅游時,須與游客簽訂2009年版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。
此前,我市使用的是2002年版旅游合同。5月1日《旅行社條例》實施。為配合《旅行社條例》實施,9月25日省旅游局與省工商局聯合在全省推廣使用新版旅游合同,取代2002年版旅游合同。雖然2002年版旅游合同對于規范旅游市場,保護旅游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,起到了很大促進作用。但近年來,旅游市場出現的諸如旅游購物、食宿標準、違約追究、過度維權等問題,2002年版的旅游合同無法解決。2009年版旅游合同立足于解決近年來旅游中出現的種種問題。主要有四個特點:一是規范合同用語。合同中,不得使用“準X星級”、“相當于X星級”等模糊用語,是幾星級就是幾星級。二是規范旅游購物。針對游客普遍反映的購物次數多、時間長等問題,新版合同中須對游客進店購物次數、購物時間等作出約定。三是明確違約處罰。舊版旅游合同對違約處罰比較籠統,難以操作。新版旅游合同對旅行社或游客有違約的,按什么標準處罰、怎么追究責任等給出了明確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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