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深圳導游薪酬制度改革試行方案將會在一個月內出臺,其中明確規定,允許導游合理加收導游服務費,即通常所謂的小費。
像任何一項改革一樣,誰從中受益誰就會成為熱情的擁護者。有旅行社負責人就認為,如果有了導游服務費這項收入,導游在服務中會更盡心盡力,同時,也不需要在“灰色收入”上花太多的心思。按照他們的這種說法,似乎在小費“轉正”之前,導游并無盡心盡力的義務,并且在“灰色收入”上花心思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。
其實,“灰色收入”何止是導游個人在追逐?強迫游客購物和參加自費項目等宰客行為,表面上看是某些不良導游的個人行為,背后卻是不法旅行社、商家和導游共同導演、實施和瓜分利益的丑惡行徑。旅行社團費過低、導游薪酬過低,往往是種種宰客行為得以實施的借口。盡管《旅行社條例》已經明確規定,旅行社不得零團費、負團費攬客,導游不得強迫游客參加購物和自費項目,但是此類事件仍然層出不窮。與其說激烈的競爭使然,不如說是因為旅行社、導游仍在追逐暴利。
長期以來,旅行社被暗自自許為暴利行業,管理不到位情況下的宰客就是暴利的重要來源。業內并不期待現有生態有什么實質性改變,因為渾水摸魚才是潛規則得以繼續的理想環境。盡管小費“轉正”獲得了掌聲,但它頂多被視為一種錦上添花。憑空而來的錢財,游客掏腰包支付,不要白不要。而要以小費“轉正” 來醫治導游宰客,無疑是開錯了藥方。以小費之“小”,要填滿旅行社、商家、導游這個利益鏈條上各方面的胃口,顯然是不現實的。以小費“轉正”去對決行業潛規則,不是一種天真,就是一次向游客二次伸手的計謀。
治理旅游行業種種亂相,其實并不缺乏有效的制度設計。比如,關于導游薪酬的問題,導游屬于旅行社雇員,理應由旅行社按其勞動的質與量支付報酬。游客與旅行社簽訂服務合同,向旅行社支付全部費用,沒有再次向導游支付小費的義務。如果各方都遵守法規的規定,謀取的是合理的利潤和酬勞,那么在嚴格監管下,旅游行業本應形成一個良好的平衡。但是,在暴利思維之下,這一行業亂相叢生,一些機構和個人正好乘亂獲利。現在,不是按照已有的制度加強管理,而是試圖以額外的利益去安撫躁動不已的訴求,實在讓人看不到其合理之處。
國際慣例也不是小費“轉正”的足夠理由,任何慣例與國情對接時都必須考慮實際效果。如果讓游客另掏腰包的小費“轉正”了,而隨意宰客的行業潛規則卻沒有得到遏制,那么看上去很美的國際慣例,不過是對游客進行雙重盤剝的一個借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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